(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六)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