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营业期限

     6、经营范围

     7、企业类型

     8、股东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

     2、住所(经营场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济性质

     5、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

     7、经营期限

     8、分支机构

(三)企业改制为公司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

(五)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三)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则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委派文件。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盖章;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盖章;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指定文件。

  1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会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出资人盖章;

  17、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8、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9、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改制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